二、行政管理
A3 签证制度
A3.1签证的定义和作用
另见《2009年移民法案》第43、62条。
a.签证(过境签证除外)授权持有人前往或/和留在新西兰。
b.签证可以在新西兰境内或境外或移民控制区内签发。
c.新西兰境外签发的签证表明:
- 持有人可以根据签证的条件(如果有的话)前往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和
- 如果获得入境许可,可以根据该签证的条件(如果有的话)在新西兰居留;和
- 在签证获得批准时,只要签证持有人符合签证条件(如果有的话),新西兰移民局没有理由相信入境许可将被拒绝。
d.新西兰境内签发的签证表明:
- 签证持有人可根据签证条件在新西兰居留;和
- 如果获得旅行条件,签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旅行条件重新进入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
e.移民控制区签发的签证表明:
- 如果获得入境许可,签证持有人可根据签证条件在新西兰居留;和
- 如果获得旅行条件,签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旅行条件重新进入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
f.签证是通过输入并保留在商业,创新和就业部的记录中来授予的。
g.签证可以(但不一定)通过护照的签署或身份证明书来证明。
2017年5月8日起生效
A3.5 入境许可的含义和效力
另见《2009年移民法案》ss14、46、107。
a.除非同时持有签证,否则获准进入的许可是无效的。 因此,抵达新西兰且申请签证的人必须在抵达时申请签证和入境许可,除非他们被视为持有签证和入境许可(见E2.95.5)。
b.除非签证是永久居民签证或在新西兰获得的居民签证,否则授予签证本身并不能使持有人获得入境许可。
c.拒绝给予某人入境新西兰许可,则:
- 该人持有的任何签证将被取消;和
- 如果该人已抵达新西兰,则该人自行负责回程事宜。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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