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健康要求 – -【二、行政管理】-【新西兰移民局(INZ)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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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健康要求

A4.1 目标

健康指令的目标是:

a.保护新西兰的公共卫生;和

b.确保进入新西兰的人不会对新西兰的健康和特殊教育服务施加过高的成本和要求;和

c.在适用的情况下,确保进入新西兰的申请人能够履行他们获准进入的职能。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4.5 健康要求概述

a.所有签证申请人必须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标准,除非:

  • 他们正在进入新西兰接受特殊治疗,并为此获得了签证;或
  • 他们正在申请RV2或RV4下的其他居留类签证。

b.具有以下的健康标准才是可接受的:

  • 不太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和
  • 不太可能对新西兰的医疗服务或特殊教育服务施加重大成本或要求;和
  • 能够从事申请签证的工作或学习,或签证的要求。

c.就本说明而言,“健康服务”包括通过Vote Health资助的所有健康和残疾支持服务。

d.居留类签证的申请人和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将以各自不同的标准来评估他们是否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标准。评估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是否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标准,须考虑到他们在新西兰的预定逗留时间(见A4.10和A4.15)。

e.申请人必须提供健康状况证据如下:

  • 打算在新西兰逗留超过六个月且有结核病危险因素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胸部X光证书(见A4.25.1);
  • 居留签证申请人(A4.5(a)中规定的除外),以及在新西兰逗留超过12个月的临时入境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供医疗证明和胸部X光证书(除非A4.25(d)适用)(见A4.20和A4.25)。

注意:孕妇和11岁以下的儿童不需要进行X光检查。

f.但是,移民官员如果认为有必要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标准,则可以要求其提供胸部X光证书或医疗证明,无论其在新西兰的逗留期限为多长。

g.一般而言,申请人的胸部X光证书或医疗证明书若由放射科医师和医生分别出具后36个月内均有效,适用于所签发的任何临时入境类或居住类签证申请(见A4.25) (c)和A4.20(d))。

h.一些被评估为具有不可接受的健康标准的申请人可能会要求医疗豁免(见A4.60和A4.65)。

i.如果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人未能满足必要的健康要求且不符合医疗豁免条件,则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自2014年11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