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管理
A2、旅行证件
A2.1 可接受的旅行证件类型
可接受的旅行证件是标准护照或身份证明:
a.符合下文A2.1.1和A2.1.5的定义;和
b.符合A2.5至A2.10中规定的标准。
A2.1.1“护照”的定义
参见《2009年移民法》第4条。
护照是指这样一份文件:
- 由任何国家的政府或代表其发布;和
- 被新西兰政府承认为护照;和
- 旨在确定持有人的身份和国籍;和
- 授予持有人进入其签发文件的国家的权利;和
- 尚未过期。
A2.1.5“身份证明”的定义
参见《2009年移民法》第4条。
a.身份证明是任何国家的政府向任何人发放的文件(护照除外),以便于该人进出任何国家。
b.身份证明:
- 旨在确定该人的身份而非国籍;和
- 赋予该人进入该国的权利。
c.身份证明包括:
- 根据《1992年护照法》签发的任何紧急旅行证件或难民旅行证件;和
- 由部长指定的任何国际组织根据该定义签发的任何旅行证件。
示例:联合国旅行证件是可接受的旅行证件,即使它们不是由政府签发的。分支机构和职员将被告知哪些是被接受为身份证明的旅行证件。这些文件包括:
〜发给南太平洋委员会官员的Cartes de Service;和
〜发给联合国官员的通行证;和
〜发给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官员的通行证。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2.5 可接受的旅行证件的标准
可接受的旅行证件必须是:
a.真实的,未经非正式的改变或篡改;和
b.损坏程度没有破坏文件完整性;和
c.在发行国有效;和
d.由新西兰政府认可的官方来源签发;和
e.适用于往返新西兰的旅行;和
f.如果持有人永久来到新西兰,有足够的时间允许他们前往新西兰;和
g.如果持有人临时来到新西兰,证件的有效期:
- 在他们打算离开的日期之后至少3个月; 或者
- 如果签发的政府在新西兰有领事代表能够签发和续签旅行证件,则有效期在持有人打算离开的时间往后起码一个月。
2018年05月21日生效
A2.10 可接受的旅行证件
本节提供了新西兰移民局(INZ)认可的一些旅行证件及其签发国的非详尽清单,以及可能适用的任何特殊条件。
A2.10.1 英国
任何英国护照如果包含以下内容,则可有效使用:
a.认可“持有人有权重新入境英国” (’Holder is entitled to readmission to the United Kingdom’)内容页,通常在第5页(英国主体或英国所属地/海外领土公民的第6页);或
b.前往新西兰后进入第三国的签证; 或
c.一份单独的证明书,表明在本国居住或重新进入该国家的权利;或
d.新西兰的居留类签证,并且批准的依据是不太可能出现驱逐。
注意:如果护照未显示具有任何国家的居留权或重新入境的权利,则必须在签发居留类签证之前将申请转交给新西兰移民局(INZ)国家办事处。
A2.10.5 目前使用的英国护照
下表描述了目前使用的英国护照以及在新西兰可以使用的每种情况:
(a)自1983年1月1日以来签发的护照,将第1页的持有人描述为英国公民:
所有这类护照都可以进入新西兰
(b)自1983年1月1日以来签发的护照,将持有人描述为英国所属地/海外领土公民,并说明附属领土的名称:
必须得到认可(通常在第5页),表明有关附属领土的居留权
(c)1983年1月1日以来签发的护照,将持有人描述为英国海外公民:
必须有认可内容页,表明居留或重新进入该国的权利
(d)将持有人描述为英国受保护人的护照:
必须有认可内容页,表明居留或重新进入该国的权利
(e)第1页上描述持有人为英国主体的护照:
必须持有权利证明和/或认可“持有人在英国拥有居留权”内容页(通常在第5页)或必须有认可内容页,表明居留或重新进入该国的权利
(f)1987年7月1日后签发的护照,描述持有人为英国国民(海外):
必须有:具有“本护照持有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yz),声明持有人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容页;或必须有认可内容页,表明居留或重新进入该国的权利
(g)1988年7月以后签发的机器可读的护照:
- 勃艮第酒红色和
- 在封面上有“欧洲共同体”(EC)字样
(如果英籍人士拥有英国居留权和英国所属地/海外领土公民),必须持有权利证明书和/或表明英国居留权的任何内容页。
(h)1988年7月以后签发的机器可读的护照,与(g)类似,但封面上没有“欧洲共同体”字样:
必须具备(c),(d),(e),(f),(g)所述的条件
A2.10.10 南斯拉夫
a.以下来自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南联盟)的文件是可以接受的:
- 标准护照
- 外交护照
- 官方护照
- 紧急旅行证件(折页包括8页,无封面,仅适用于前往南斯拉夫的旅行)。
b.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SFRY)的护照(红色封面)有效期至护照规定的日期或最迟于1999年12月31日。
A2.10.15 香港
a.可接受的旅行证件是香港政府向临时居民发出的香港“签证身份证明文件”:
- 没有任何其他旅行证件;和
- 无法获得国家护照。
b.如果持有人来新西兰进行临时访问,该文件必须确认其具有重返香港至少12个月的权利。
c.香港特区护照是前往新西兰的可以接受的旅行证件。
A2.10.20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外国人护照(也称为印度尼西亚无国籍人护照或印度尼西亚无国籍旅行证件)是可以接受的,条件是:
a.第10页的地域有效性声明包括新西兰和持有人行程中的所有其他国家;和
b.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签发的重入境许可证是:
- 在预计离开新西兰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有效;和
- 在第11页或后续页面上签署。
A2.10.25 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
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的,但持有人必须遵守签证要求。
A2.10.30 巴勒斯坦
巴勒斯坦当局签发的护照可作为身份证明。
A2.10.35 澳门
(葡萄牙)澳门身份证明
a.由澳门的葡萄牙权力机构签发的Passaporte Para Estrangeiros(Aliens Passport),也称为澳门身份证明,是可以接受的。
b.该文件的内封内容表明持有人有权返回澳门,该权利必须在新西兰计划出发日期后三个月内有效。
澳门身份证明与葡萄牙护照的差异如下:
澳门身份证明:
绿灰色封面、包括英文翻译、封面内容表明持有人不是葡萄牙人、签发2年期。
葡萄牙护照:
深绿色或勃艮第酒红色的封面、仅限葡萄牙语和法语、签发5年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a.前往新西兰的澳门特区护照是可以接受的。
b.这些护照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的中国公民。
c.持有人需要签证才能前往新西兰。
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许可证
a.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许可证可作为前往新西兰的旅行证件。
b.这些文件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给无澳门特区护照的澳门合法永久居民。
c.持有人需要签证才能前往新西兰。
A2.10.40 台湾
a.可以使用带有绿色封面的台湾标准护照(见A2.30)。
b.在台湾护照的履历页的可见部分印有个人身份证号码,证明该持有人是台湾永久居民,有资格作为访客进入新西兰长达三个月而无需取得访客签证。
A2.10.45 科索沃
a.联合国科索沃旅行证件是前往新西兰旅行的可接受的身份证明。
b.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UNMIK)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登记的常住居民发放联合国科索沃旅行证件,以利于该省人民的自由流动。
c.它们包括一本32页的硬皮护照书,名为“科索沃特派团旅行证件/航海文件”,带有机器可读条带,并附有持有人的照片、生物数据、个人签名和指纹。
d.持有这些文件的人必须从海牙签证办公室获得到新西兰的临时旅游签证,以及从新西兰移民局(INZ)伦敦分支机构获得居留签证。
A2.10.50 希腊护照
截至2007年1月1日,希腊警方在2006年1月1日及之后签发的希腊护照均可接受。
2011年11月11日生效
A2.15 不可接受的旅行证件
如有必要,对有关持有不可接受的旅行证件并申请签证的人,移民官可以向情报、风险和诚信署寻求建议。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节所列的国家或来源地所签发的旅行证件均不可接受,签证不得在其上批注。
A2.15.1 未得到新西兰政府承认的国家
来自以下国家的旅行证件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们是由新西兰政府不承认的制度发布的:
- 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
- 台湾:外交和官方护照(见A2.30)。
A2.15.5 非正式来源地签发
以下是一份非详尽的旅行证件清单,因为这些旅行证件是由非官方来源签发的,所以是不可接受的:
- “世界服务管理局”
- “塞提提(Tetiti)群岛毛利王国”。
A2.15.10 南斯拉夫集体护照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联盟)签发了一份最多50人的集体护照,不符合《2009年移民法》的要求,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A2.15.15 斯洛文尼亚集体护照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签发的集体护照不符合《2009年移民法》的要求,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A2.15.20 基里巴斯投资者护照
基里巴斯投资者护照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们都不是:
- 确认护照持有人的国籍; 也不
- 澄清护照持有人的身份。
A2.15.25 汤加保护人员护照(TPPP)
a.由汤加政府于1983年提出的称为“汤加保护人员护照”(“TPPP”)的旅行证件是不可接受的,因为:
- 它不确认重新进入发行国的权利;和
- 它不确认持有人的国籍。
c.必须告知申请人,由于上述(a)中给出的理由,TPPP对新西兰政府是不可接受的。
c.但是,TPPP持有人的申请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主要基本情况及居留状态进行处理。
d.如果签证申请原则上获得批准,签证必须在另一替代的可接受护照或身份证明上进行签署,但不得在TPPP上签署。
e.TPPP与标准汤加护照的区别如下:
标准汤加护照:
- 内封面:持有人的姓名后面跟着’一个汤加主题’
- 封面底下的页面:“出生/归化的一个汤加主题”这一字样确实出现在页面底部的3行
汤加保护人员护照:
- 内封面:持有人的姓名后跟着“一个汤加保护的人”
- 封面底下的页面:“出生/归化的一个汤加主题”这一字样没有出现在页面的任何地方
f.尽管标准的汤加护照可以以两种形式呈现,但(e)段所述的区别适用:
- 内封面上有柔软的封面和绿色边框图案(自1984年中期以来签发的护照);和
- 有坚硬的封面,没有绿色边框图案(护照发行到1984年中期)。
2.15.30 前苏联
以下护照不再有效:
a.在亚美尼亚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和服务护照。 (在亚美尼亚签发的苏联标准护照有效期至2000年7月1日。)
b.在阿塞拜疆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和公务护照。 (在阿塞拜疆签发的苏联标准护照有效期至期满为止。)
c.在白俄罗斯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和服务护照,以及在白俄罗斯签发的苏联标准和白俄罗斯标准护照,这些护照不带有多个出境印章。
d.在爱沙尼亚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苏联护照不能返回爱沙尼亚)。
f.在格鲁吉亚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但是,这些护照仍可用于在护照有效期内返回格鲁吉亚)。
g.在哈萨克斯坦签发的具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但是,这些护照仍可用于在护照有效期内返回哈萨克斯坦)。
h.在吉尔吉斯斯坦签发的具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但是,这些护照仍可用于在护照有效期内返回吉尔吉斯斯坦)。
i.在拉脱维亚签发的具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苏联护照不能返回拉脱维亚)。
j.在立陶宛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苏联护照不能返回立陶宛)。
k.在摩尔多瓦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但是,苏联标准护照仍可用于在护照有效期内返回摩尔多瓦)。
l.在塔吉克斯坦签发的具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但是,这些护照在护照有效期内可用于返回塔吉克斯坦)。
m.在土库曼斯坦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和公务护照。标准苏联护照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
n.在乌克兰签发的具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但是,这些护照在护照有效期内可用于返回乌克兰)。
o.在乌兹别克斯坦签发的带有前苏联标志的外交、服务和标准护照(但这些护照适用于永久居民返回乌兹别克斯坦)。
A2.15.35 索马里旅行证件
索马里目前没有任可现政权被新西兰政府承认有权代表索马里签发护照。因此,索马里护照不是可以接受的旅行到新西兰的旅行证件,签证不得在其中签署。应在新西兰移民局(INZ)签发的身份证明或其他可接受的旅行证件中签注。
A2.15.40 瑙鲁投资者护照
瑙鲁投资者护照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们都不是:
- 确认护照持有人的国籍;也不
- 澄清护照持有人的身份。
A2.15.45 2006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希腊护照
截至2007年1月1日,只有2006年1月1日和之后希腊警察护照部门签发的护照才可以接受。 除非E2.5适用,否则在此日期之前签发的护照不论是否到期都是不可接受的。
A2.15.50 其它不可接受的的旅行证件
以下旅行证件不符合《2009年移民法》第4节《护照定义或身份证明》的要求,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a.科威特第17条护照。
b.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护照。
c.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UNTAET)旅行证件。
d.伊拉克S系列护照。
e.埃及为巴勒斯坦难民签发的旅行证件,除非他们包括允许持有人进入埃及的入境签证。
2013年4月8日起生效
A2.20 如果没有可接受的旅行证件
当没有可接受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时,移民部长批准使用两种表格。
A2.20.1 签证表格
a.签证表很少使用,只有在申请人被认为持有移民官无法获得相关信息的可接受旅行证件时才能使用。
b.它不得用于向在新西兰的申请人发放签证,只有在申请人持可接受护照或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前往新西兰旅行才可用。
A2.20.5 身份证明表
a.身份证明表必须仅在以下情况时使用:该人没有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旅行证件,且必须获准在新西兰居留。这不包括能够从自己的国籍国获得护照的人,无论这样做有多长时间或多么困难。
b.居留在新西兰的签证可以以此形式签署,并且仅在新西兰使用。
c.在身份证明中签署的居民签证不得允许旅行。
d.永久居民签证可以在身份证明中签署,但应告知持有人该证件不得用于新西兰境外旅行。
e.居留签证和永久居民签证可以在内政部颁发的国民身份证明(DONI)中签署。
示例:海关工作人员其证件不可用或不可接受作为身份证明时,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新西兰移民局(INZ)身份证明表格上岸。移民官员使用新西兰移民局(INZ)身份证明表格:
(i)涉及未获得难民证件的难民;或
(ii)涉及在没有证件的情况下抵达边境的人;或
(iii)在其他紧急情况下,通常具有特殊的人道主义因素。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2.25 难民旅行证件
a.可接受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签发的难民旅行证件(见A2.1.5)。
b.发布此类文件的政府承诺在文件有效期间授予持有人进入或重新入境的权利。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2.30 台湾护照
A2.30.1背景
a.新西兰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新西兰与台湾当局没有正式联系。
b.但是,根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达成的协议,新西兰可允许台湾真正的私人永久居民持台湾护照入境(见A2.10.40)。
c.旨在:
- 使新西兰移民局(INZ)分支机构和外交和贸易办事处能够遵守新西兰与台湾没有正式联系的承诺;和
- 促进与台湾的私人、商务和旅游联系。
A2.30.5 新西兰工商办公室(NZCIO)的签证处
NZCIO的签证处为台湾人的临时申请提供便利,但事实并不表示新西兰官方对台湾当局的承认。
A2.30.10 部长、官员或台湾代表以其他身份访问
a.如果外事和贸易部(MFAT)已经批准访问,可以批准台湾政府代表访问新西兰,与新西兰当局讨论或参加国际会议的申请。
b.台湾政府部长或官员以官方身份参加新西兰会议的申请必须提交给外事和贸易部(MFAT)(北亚分部),抄送到新西兰工商办公室(NZCIO)。
c.台湾政府部长或官员以私人身份访问新西兰的申请也应提交给外事和贸易部(MFAT),抄送到新西兰工商办公室(NZCIO),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这些访客将在新西兰扮演其官方角色。
d.台湾政府部长和官员申请私人访问新西兰以进行真正的度假目的,除非由内阁级访客及以上人员提出,否则不需要提交给外事和贸易部(MFAT)。 (在台湾,部长和官员都可以担任内阁级别。)
e.外交(护照号码带有D前缀的深蓝色封面)和官方(护照号码带有F前缀的棕色封面)台湾护照不可用在新西兰旅行,签发给这些护照持有人的签证只能签署在标准的台湾护照(绿色封面)。
f.签证不可签署在带G前缀的台湾护照上,并建议持G前缀护照的申请人提供替代的可接受文件。如有任何疑问,在签证签署之前,新西兰移民局(INZ)办事处应向台北的新西兰工商办公室(NZCIO)签证处或新西兰的情报、风险和诚信部门寻求建议。
2011年11月11日生效
A2.35 新西兰公民
A2.35.1 新西兰公民身份的证据
另见《2009年移民法》第13(2)条。
a.为了确立其进入新西兰的权利,新西兰公民必须证明其公民身份,并通过遵守边境规定来确定这一身份。
b.入境口岸时,新西兰公民身份的唯一可接受证据是:
- 当前的新西兰护照;或
- 在该人的外国护照或电子记录中的有效认可,表明新西兰公民身份的事实(见A20.5);或
- 根据《1987年移民法》,以有效的外国护照,签发了新西兰公民身份的返回居民签证(RRV),直至RRV签署的护照到期为止。
注:由一个国家所签发的新西兰公民的外国护照,即使其法律规定禁止双重国籍,也仍被视为有效,除非签发国明确声明其无效。
A2.35.5 新西兰公民无护照返回
在某些情况下,新西兰移民局(INZ)分支机构或外事和贸易部(MFAT)岗位人员可以要求新西兰入境口岸的移民官员不要求查看新西兰公民的护照,但仅限于:
- 这种情况是紧急情况或需要同情(例如,死亡或严重疾病);和
- 没有足够的时间签发新西兰护照。
注意:在大多数情况下,护照可在不到24小时内发出。
A2.35.10 新西兰公民无护照返回的程序
a.新西兰移民局(INZ)分支机构或外事和贸易部(MFAT)岗位的移民官员,必须通过该岗位或分支机构、或其他方式的护照记录,来核实旅行者是新西兰公民。
b.移民官必须联系负责相关入境口岸的新西兰移民局(INZ)分支机构,要求移民官员在该特定乘客抵达新西兰时,不要求查看其新西兰护照。
移民官员必须提供以下乘客详情:
- 航班号和到达日期;和
- 全名;和
- 出生地;和
- 出生日期;和
- 新西兰护照号码(如有);和
- 携带的其他身份证明。
移民官员还必须提供:
- 确认乘客是新西兰公民;和
- 提出要求的移民官员的姓名和称号;和
- 新西兰移民局(INZ)分支机构或外事和贸易部(MFAT)岗位。
e.具有附表1-3授权的官员有权确定这些请求,并且必须在乘客到达之前将其决定通知新西兰海关,并且如果可能,必须通知到发起分支机构或岗位和/或旅客。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上一篇:A1 公平与自然公正 – 【二、行政管理】 – 新西兰移民局(INZ)操作手册
下一篇:A3 签证制度 – 【二、行政管理】-【新西兰移民局(INZ)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