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管理
A2、旅行證件
A2.1 可接受的旅行證件類型
可接受的旅行證件是標準護照或身份證明:
a.符合下文A2.1.1和A2.1.5的定義;和
b.符合A2.5至A2.10中規定的標準。
A2.1.1「護照」的定義
參見《2009年移民法》第4條。
護照是指這樣一份文件:
- 由任何國家的政府或代表其發布;和
- 被紐西蘭政府承認為護照;和
- 旨在確定持有人的身份和國籍;和
- 授予持有人進入其簽發文件的國家的權利;和
- 尚未過期。
A2.1.5「身份證明」的定義
參見《2009年移民法》第4條。
a.身份證明是任何國家的政府向任何人發放的文件(護照除外),以便於該人進出任何國家。
b.身份證明:
- 旨在確定該人的身份而非國籍;和
- 賦予該人進入該國的權利。
c.身份證明包括:
- 根據《1992年護照法》簽發的任何緊急旅行證件或難民旅行證件;和
- 由部長指定的任何國際組織根據該定義簽發的任何旅行證件。
示例:聯合國旅行證件是可接受的旅行證件,即使它們不是由政府簽發的。分支機構和職員將被告知哪些是被接受為身份證明的旅行證件。這些文件包括:
〜發給南太平洋委員會官員的Cartes de Service;和
〜發給聯合國官員的通行證;和
〜發給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官員的通行證。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2.5 可接受的旅行證件的標準
可接受的旅行證件必須是:
a.真實的,未經非正式的改變或篡改;和
b.損壞程度沒有破壞文件完整性;和
c.在發行國有效;和
d.由紐西蘭政府認可的官方來源簽發;和
e.適用於往返紐西蘭的旅行;和
f.如果持有人永久來到紐西蘭,有足夠的時間允許他們前往紐西蘭;和
g.如果持有人臨時來到紐西蘭,證件的有效期:
- 在他們打算離開的日期之後至少3個月; 或者
- 如果簽發的政府在紐西蘭有領事代表能夠簽發和續簽旅行證件,則有效期在持有人打算離開的時間往後起碼一個月。
2018年05月21日生效
A2.10 可接受的旅行證件
本節提供了紐西蘭移民局(INZ)認可的一些旅行證件及其簽發國的非詳盡清單,以及可能適用的任何特殊條件。
A2.10.1 英國
任何英國護照如果包含以下內容,則可有效使用:
a.認可「持有人有權重新入境英國」 (’Holder is entitled to readmission to the United Kingdom’)內容頁,通常在第5頁(英國主體或英國所屬地/海外領土公民的第6頁);或
b.前往紐西蘭後進入第三國的簽證; 或
c.一份單獨的證明書,表明在本國居住或重新進入該國家的權利;或
d.紐西蘭的居留類簽證,並且批准的依據是不太可能出現驅逐。
注意:如果護照未顯示具有任何國家的居留權或重新入境的權利,則必須在簽發居留類簽證之前將申請轉交給紐西蘭移民局(INZ)國家辦事處。
A2.10.5 目前使用的英國護照
下表描述了目前使用的英國護照以及在紐西蘭可以使用的每種情況:
(a)自1983年1月1日以來簽發的護照,將第1頁的持有人描述為英國公民:
所有這類護照都可以進入紐西蘭
(b)自1983年1月1日以來簽發的護照,將持有人描述為英國所屬地/海外領土公民,並說明附屬領土的名稱:
必須得到認可(通常在第5頁),表明有關附屬領土的居留權
(c)1983年1月1日以來簽發的護照,將持有人描述為英國海外公民:
必須有認可內容頁,表明居留或重新進入該國的權利
(d)將持有人描述為英國受保護人的護照:
必須有認可內容頁,表明居留或重新進入該國的權利
(e)第1頁上描述持有人為英國主體的護照:
必須持有權利證明和/或認可「持有人在英國擁有居留權」內容頁(通常在第5頁)或必須有認可內容頁,表明居留或重新進入該國的權利
(f)1987年7月1日後簽發的護照,描述持有人為英國國民(海外):
必須有:具有「本護照持有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xyz),聲明持有人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容頁;或必須有認可內容頁,表明居留或重新進入該國的權利
(g)1988年7月以後簽發的機器可讀的護照:
- 勃艮第酒紅色和
- 在封面上有「歐洲共同體」(EC)字樣
(如果英籍人士擁有英國居留權和英國所屬地/海外領土公民),必須持有權利證明書和/或表明英國居留權的任何內容頁。
(h)1988年7月以後簽發的機器可讀的護照,與(g)類似,但封面上沒有「歐洲共同體」字樣:
必須具備(c),(d),(e),(f),(g)所述的條件
A2.10.10 南斯拉夫
a.以下來自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南聯盟)的文件是可以接受的:
- 標準護照
- 外交護照
- 官方護照
- 緊急旅行證件(折頁包括8頁,無封面,僅適用於前往南斯拉夫的旅行)。
b.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SFRY)的護照(紅色封面)有效期至護照規定的日期或最遲於1999年12月31日。
A2.10.15 香港
a.可接受的旅行證件是香港政府向臨時居民發出的香港「簽證身份證明文件」:
- 沒有任何其他旅行證件;和
- 無法獲得國家護照。
b.如果持有人來紐西蘭進行臨時訪問,該文件必須確認其具有重返香港至少12個月的權利。
c.香港特區護照是前往紐西蘭的可以接受的旅行證件。
A2.10.20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外國人護照(也稱為印度尼西亞無國籍人護照或印度尼西亞無國籍旅行證件)是可以接受的,條件是:
a.第10頁的地域有效性聲明包括紐西蘭和持有人行程中的所有其他國家;和
b.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簽發的重入境許可證是:
- 在預計離開紐西蘭之日起不少於3個月有效;和
- 在第11頁或後續頁面上籤署。
A2.10.25 庫克群島,紐埃和托克勞
庫克群島、紐埃和托克勞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是可以接受的,但持有人必須遵守簽證要求。
A2.10.30 巴勒斯坦
巴勒斯坦當局簽發的護照可作為身份證明。
A2.10.35 澳門
(葡萄牙)澳門身份證明
a.由澳門的葡萄牙權力機構簽發的Passaporte Para Estrangeiros(Aliens Passport),也稱為澳門身份證明,是可以接受的。
b.該文件的內封內容表明持有人有權返回澳門,該權利必須在紐西蘭計划出發日期後三個月內有效。
澳門身份證明與葡萄牙護照的差異如下:
澳門身份證明:
綠灰色封面、包括英文翻譯、封面內容表明持有人不是葡萄牙人、簽發2年期。
葡萄牙護照:
深綠色或勃艮第酒紅色的封面、僅限葡萄牙語和法語、簽發5年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a.前往紐西蘭的澳門特區護照是可以接受的。
b.這些護照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
c.持有人需要簽證才能前往紐西蘭。
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許可證
a.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許可證可作為前往紐西蘭的旅行證件。
b.這些文件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給無澳門特區護照的澳門合法永久居民。
c.持有人需要簽證才能前往紐西蘭。
A2.10.40 台灣
a.可以使用帶有綠色封面的台灣標準護照(見A2.30)。
b.在台灣護照的履歷頁的可見部分印有個人身份證號碼,證明該持有人是台灣永久居民,有資格作為訪客進入紐西蘭長達三個月而無需取得訪客簽證。
A2.10.45 科索沃
a.聯合國科索沃旅行證件是前往紐西蘭旅行的可接受的身份證明。
b.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UNMIK)向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科索沃登記的常住居民發放聯合國科索沃旅行證件,以利於該省人民的自由流動。
c.它們包括一本32頁的硬皮護照書,名為「科索沃特派團旅行證件/航海文件」,帶有機器可讀條帶,並附有持有人的照片、生物數據、個人簽名和指紋。
d.持有這些文件的人必須從海牙籤證辦公室獲得到紐西蘭的臨時旅遊簽證,以及從紐西蘭移民局(INZ)倫敦分支機構獲得居留簽證。
A2.10.50 希臘護照
截至2007年1月1日,希臘警方在2006年1月1日及之後簽發的希臘護照均可接受。
2011年11月11日生效
A2.15 不可接受的旅行證件
如有必要,對有關持有不可接受的旅行證件並申請簽證的人,移民官可以向情報、風險和誠信署尋求建議。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本節所列的國家或來源地所簽發的旅行證件均不可接受,簽證不得在其上批註。
A2.15.1 未得到紐西蘭政府承認的國家
來自以下國家的旅行證件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們是由紐西蘭政府不承認的制度發布的:
- 北塞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 台灣:外交和官方護照(見A2.30)。
A2.15.5 非正式來源地簽發
以下是一份非詳盡的旅行證件清單,因為這些旅行證件是由非官方來源簽發的,所以是不可接受的:
- 「世界服務管理局」
- 「塞提提(Tetiti)群島毛利王國」。
A2.15.10 南斯拉夫集體護照
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南聯盟)簽發了一份最多50人的集體護照,不符合《2009年移民法》的要求,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A2.15.15 斯洛維尼亞集體護照
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簽發的集體護照不符合《2009年移民法》的要求,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A2.15.20 吉里巴斯投資者護照
吉里巴斯投資者護照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們都不是:
- 確認護照持有人的國籍; 也不
- 澄清護照持有人的身份。
A2.15.25 湯加保護人員護照(TPPP)
a.由湯加政府於1983年提出的稱為「湯加保護人員護照」(「TPPP」)的旅行證件是不可接受的,因為:
- 它不確認重新進入發行國的權利;和
- 它不確認持有人的國籍。
c.必須告知申請人,由於上述(a)中給出的理由,TPPP對紐西蘭政府是不可接受的。
c.但是,TPPP持有人的申請可以根據申請人的主要基本情況及居留狀態進行處理。
d.如果簽證申請原則上獲得批准,簽證必須在另一替代的可接受護照或身份證明上進行簽署,但不得在TPPP上籤署。
e.TPPP與標準湯加護照的區別如下:
標準湯加護照:
- 內封面:持有人的姓名後面跟著’一個湯加主題’
- 封面底下的頁面:「出生/歸化的一個湯加主題」這一字樣確實出現在頁面底部的3行
湯加保護人員護照:
- 內封面:持有人的姓名後跟著「一個湯加保護的人」
- 封面底下的頁面:「出生/歸化的一個湯加主題」這一字樣沒有出現在頁面的任何地方
f.儘管標準的湯加護照可以以兩種形式呈現,但(e)段所述的區別適用:
- 內封面上有柔軟的封面和綠色邊框圖案(自1984年中期以來簽發的護照);和
- 有堅硬的封面,沒有綠色邊框圖案(護照發行到1984年中期)。
2.15.30 前蘇聯
以下護照不再有效:
a.在亞美尼亞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和服務護照。 (在亞美尼亞簽發的蘇聯標準護照有效期至2000年7月1日。)
b.在亞塞拜然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和公務護照。 (在亞塞拜然簽發的蘇聯標準護照有效期至期滿為止。)
c.在白俄羅斯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和服務護照,以及在白俄羅斯簽發的蘇聯標準和白俄羅斯標準護照,這些護照不帶有多個出境印章。
d.在愛沙尼亞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蘇聯護照不能返回愛沙尼亞)。
f.在喬治亞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但是,這些護照仍可用於在護照有效期內返回喬治亞)。
g.在哈薩克簽發的具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但是,這些護照仍可用於在護照有效期內返回哈薩克)。
h.在吉爾吉斯斯坦簽發的具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但是,這些護照仍可用於在護照有效期內返回吉爾吉斯斯坦)。
i.在拉脫維亞簽發的具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蘇聯護照不能返回拉脫維亞)。
j.在立陶宛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蘇聯護照不能返回立陶宛)。
k.在摩爾多瓦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但是,蘇聯標準護照仍可用於在護照有效期內返回摩爾多瓦)。
l.在塔吉克簽發的具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但是,這些護照在護照有效期內可用於返回塔吉克)。
m.在土庫曼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和公務護照。標準蘇聯護照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
n.在烏克蘭簽發的具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但是,這些護照在護照有效期內可用於返回烏克蘭)。
o.在烏茲別克簽發的帶有前蘇聯標誌的外交、服務和標準護照(但這些護照適用於永久居民返回烏茲別克)。
A2.15.35 索馬利亞旅行證件
索馬利亞目前沒有任可現政權被紐西蘭政府承認有權代表索馬利亞簽發護照。因此,索馬利亞護照不是可以接受的旅行到紐西蘭的旅行證件,簽證不得在其中籤署。應在紐西蘭移民局(INZ)簽發的身份證明或其他可接受的旅行證件中籤注。
A2.15.40 諾魯投資者護照
諾魯投資者護照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們都不是:
- 確認護照持有人的國籍;也不
- 澄清護照持有人的身份。
A2.15.45 2006年1月1日之前簽發的希臘護照
截至2007年1月1日,只有2006年1月1日和之後希臘警察護照部門簽發的護照才可以接受。 除非E2.5適用,否則在此日期之前簽發的護照不論是否到期都是不可接受的。
A2.15.50 其它不可接受的的旅行證件
以下旅行證件不符合《2009年移民法》第4節《護照定義或身份證明》的要求,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a.科威特第17條護照。
b.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護照。
c.聯合國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UNTAET)旅行證件。
d.伊拉克S系列護照。
e.埃及為巴勒斯坦難民簽發的旅行證件,除非他們包括允許持有人進入埃及的入境簽證。
2013年4月8日起生效
A2.20 如果沒有可接受的旅行證件
當沒有可接受的護照或身份證明時,移民部長批准使用兩種表格。
A2.20.1 簽證表格
a.簽證表很少使用,只有在申請人被認為持有移民官無法獲得相關信息的可接受旅行證件時才能使用。
b.它不得用於向在紐西蘭的申請人發放簽證,只有在申請人持可接受護照或身份證明的情況下前往紐西蘭旅行才可用。
A2.20.5 身份證明表
a.身份證明表必須僅在以下情況時使用:該人沒有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旅行證件,且必須獲准在紐西蘭居留。這不包括能夠從自己的國籍國獲得護照的人,無論這樣做有多長時間或多麼困難。
b.居留在紐西蘭的簽證可以以此形式簽署,並且僅在紐西蘭使用。
c.在身份證明中籤署的居民簽證不得允許旅行。
d.永久居民簽證可以在身份證明中籤署,但應告知持有人該證件不得用於紐西蘭境外旅行。
e.居留簽證和永久居民簽證可以在內政部頒發的國民身份證明(DONI)中籤署。
示例:海關工作人員其證件不可用或不可接受作為身份證明時,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紐西蘭移民局(INZ)身份證明表格上岸。移民官員使用紐西蘭移民局(INZ)身份證明表格:
(i)涉及未獲得難民證件的難民;或
(ii)涉及在沒有證件的情況下抵達邊境的人;或
(iii)在其他緊急情況下,通常具有特殊的人道主義因素。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2.25 難民旅行證件
a.可接受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根據《聯合國難民公約》簽發的難民旅行證件(見A2.1.5)。
b.發布此類文件的政府承諾在文件有效期間授予持有人進入或重新入境的權利。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2.30 台灣護照
A2.30.1背景
a.紐西蘭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紐西蘭與台灣當局沒有正式聯繫。
b.但是,根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達成的協議,紐西蘭可允許台灣真正的私人永久居民持台灣護照入境(見A2.10.40)。
c.旨在:
- 使紐西蘭移民局(INZ)分支機構和外交和貿易辦事處能夠遵守紐西蘭與台灣沒有正式聯繫的承諾;和
- 促進與台灣的私人、商務和旅遊聯繫。
A2.30.5 紐西蘭工商辦公室(NZCIO)的簽證處
NZCIO的簽證處為台灣人的臨時申請提供便利,但事實並不表示紐西蘭官方對台灣當局的承認。
A2.30.10 部長、官員或台灣代表以其他身份訪問
a.如果外事和貿易部(MFAT)已經批准訪問,可以批准台灣政府代表訪問紐西蘭,與紐西蘭當局討論或參加國際會議的申請。
b.台灣政府部長或官員以官方身份參加紐西蘭會議的申請必須提交給外事和貿易部(MFAT)(北亞分部),抄送到紐西蘭工商辦公室(NZCIO)。
c.台灣政府部長或官員以私人身份訪問紐西蘭的申請也應提交給外事和貿易部(MFAT),抄送到紐西蘭工商辦公室(NZCIO),如果可以合理地預期這些訪客將在紐西蘭扮演其官方角色。
d.台灣政府部長和官員申請私人訪問紐西蘭以進行真正的度假目的,除非由內閣級訪客及以上人員提出,否則不需要提交給外事和貿易部(MFAT)。 (在台灣,部長和官員都可以擔任內閣級別。)
e.外交(護照號碼帶有D前綴的深藍色封面)和官方(護照號碼帶有F前綴的棕色封面)台灣護照不可用在紐西蘭旅行,簽發給這些護照持有人的簽證只能簽署在標準的台灣護照(綠色封面)。
f.簽證不可簽署在帶G前綴的台灣護照上,並建議持G前綴護照的申請人提供替代的可接受文件。如有任何疑問,在簽證簽署之前,紐西蘭移民局(INZ)辦事處應向台北的紐西蘭工商辦公室(NZCIO)簽證處或紐西蘭的情報、風險和誠信部門尋求建議。
2011年11月11日生效
A2.35 紐西蘭公民
A2.35.1 紐西蘭公民身份的證據
另見《2009年移民法》第13(2)條。
a.為了確立其進入紐西蘭的權利,紐西蘭公民必須證明其公民身份,並通過遵守邊境規定來確定這一身份。
b.入境口岸時,紐西蘭公民身份的唯一可接受證據是:
- 當前的紐西蘭護照;或
- 在該人的外國護照或電子記錄中的有效認可,表明紐西蘭公民身份的事實(見A20.5);或
- 根據《1987年移民法》,以有效的外國護照,簽發了紐西蘭公民身份的返回居民簽證(RRV),直至RRV簽署的護照到期為止。
註:由一個國家所簽發的紐西蘭公民的外國護照,即使其法律規定禁止雙重國籍,也仍被視為有效,除非簽發國明確聲明其無效。
A2.35.5 紐西蘭公民無護照返回
在某些情況下,紐西蘭移民局(INZ)分支機構或外事和貿易部(MFAT)崗位人員可以要求紐西蘭入境口岸的移民官員不要求查看紐西蘭公民的護照,但僅限於:
- 這種情況是緊急情況或需要同情(例如,死亡或嚴重疾病);和
- 沒有足夠的時間簽發紐西蘭護照。
注意:在大多數情況下,護照可在不到24小時內發出。
A2.35.10 紐西蘭公民無護照返回的程序
a.紐西蘭移民局(INZ)分支機構或外事和貿易部(MFAT)崗位的移民官員,必須通過該崗位或分支機構、或其他方式的護照記錄,來核實旅行者是紐西蘭公民。
b.移民官必須聯繫負責相關入境口岸的紐西蘭移民局(INZ)分支機構,要求移民官員在該特定乘客抵達紐西蘭時,不要求查看其紐西蘭護照。
移民官員必須提供以下乘客詳情:
- 航班號和到達日期;和
- 全名;和
- 出生地;和
- 出生日期;和
- 紐西蘭護照號碼(如有);和
- 攜帶的其他身份證明。
移民官員還必須提供:
- 確認乘客是紐西蘭公民;和
- 提出要求的移民官員的姓名和稱號;和
- 紐西蘭移民局(INZ)分支機構或外事和貿易部(MFAT)崗位。
e.具有附表1-3授權的官員有權確定這些請求,並且必須在乘客到達之前將其決定通知紐西蘭海關,並且如果可能,必須通知到發起分支機構或崗位和/或旅客。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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