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私有產權是何時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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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立凡

歷史上的革命與改革,往往意味著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土地產權最容易在這類節點上發生變化。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宣布「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這是共和國歷史上的第一次土改,實施過程帶有強烈的暴力革命特色,多數地區都超越了法律和政策。其後,又在合作化的名義下,將農民分到手的土地重新集中。

到了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土地高度集中,農民被套牢在土地上,卻未能解放生產力。「一大二公」的結果是「規模而不經濟」,播下「共同富裕」的龍種,收穫卻是「均貧」,「窮折騰」造成了餓死數千萬人的大饑荒,這是官方史學家最不樂提及卻又無法掩蓋的事實。

但在50-60年代,城鎮中的土地所有制與農村不同,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同時並存。私有土地與私有住房相關聯,業主持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有的還持有單獨的《土地所有權證》。1956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的同時,對城市中部分房主的私有房屋,曾採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與資本家擁有的生產資料不同,大部分私房系公民的生活資料,房屋及其土地的所有權也均未實行法律上的轉移。

作為革命承諾之一的農村土改,實施的依據是《土地改革法》,而城市土地私有產權被收歸國有,則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在1966年開始的「文革」中,僅僅以「革命的名義」,就將全國城鎮私房連同下面的土地全部收繳,房主們被迫交出權證。「文革」後落實私房政策,大多隻發還房產不發還土地,形成了房屋、土地所有權分離的怪象。將非法剝奪的房子還給本主,在「文革」剛結束的年代已是一項「德政」,心有餘悸的房主們只有默認。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是以往三個憲法文本中從未出現過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實莊嚴地寫入了憲法,沒有給公民的財產損失以任何補償。當時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公眾權利意識淡薄,對「私有」二字心存疑懼,無人敢於提出異議。此外,還有一項「文革戰果」被保留下來,即公私合營企業未經任何法律手續轉為國營企業。上述兩項剝奪如果放到今天實行,勢必引發社會動蕩。

進入90年代,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土地財政」成為地方主要財源,政府日益「無限公司化」。由於城市土地已收歸國有,上面的房屋不過是「附著物」,可以「依法拆遷」;即便購買了新建的商品房,所持有的也只是《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產權從所有制上應屬全民所有,可是主人翁在自己領土上購房居住,須另外攤繳高額土地出讓金給公僕政府,一點國民優惠都沒有。根據憲法,依法徵用土地的前提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既然事關「公共利益」,面對越來越瘋漲的房價,越來越奢華的僕人是否應該讓利給主人?

在利益的驅動下,某些地方政府一紙拆遷公告,便足以將一片城區變成一堆瓦礫。很多地方動用行政權力和黑惡勢力進行暴力拆遷,導致群體事件頻發,社會衝突日益激化。從2007年3月重慶楊武、吳蘋夫婦的「最牛釘子戶」事件,到2009年6月上海張龍其、潘蓉夫婦向強拆隊投擲燃燒瓶事件,乃至同年11月成都女業主唐福珍自焚事件,都是公民保衛合法財產的抗爭,形式一次比一次慘烈,為全國民眾所矚目。有學者朋友說「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是搶錢與反搶錢的鬥爭」,雖語帶調侃,卻點評到位。

財產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但不受中國歷代統治者尊重。全國人大2004年將保護私有財產寫入憲法,2007年又頒布《物權法》,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改革開放後的「先富」階層,但不追溯保護部分公民過去被侵害的權益,也很難保護全體公民的長遠權益。房屋與土地產權分離的後遺症日益凸顯,迫使人們思考:抵觸上位法的《拆遷條例》為何橫行無忌?憲法能否保障《物權法》的有效性?

當別人的生產資料被剝奪,你不說話;當別人的生活資料被剝奪,你不敢說話;當別人的房子被拆掉,你袖手旁觀;當「煤老闆」的產權被收吃掉,你圍觀叫好;當「國進民退」大潮高漲,你為大國崛起自豪;當你自己淪為房奴或無房戶,才開始罵娘……。

身為納稅人,你的最大恐懼來自於:無限膨脹不受制約的權力,正在掏空所有人的錢包。

2010年1月19日風雨讀書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