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管理
A1、公平與自然公正
A1.1 簡介
a.良好的決策需要關注流程,如何做出決策,以及審視案件的是非曲直。公平的過程更有可能確保公平的結果。未以適當方式作出的決定可由法院審查,或向監察員提出申訴(見A9.10)。
b.以適當的方式作出決定涉及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原則,這意味著:
- 給予申請人公平的聽證;和
- 避免偏見。
c.所有移民官員在決定申請時必須遵循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原則。
2012年08月29日生效
A1.5 公平
a.作出的決定是否公平,取決於以下因素:
- 申請是否得到適當考慮;
- 是否向申請人通報可能損害其案件的信息(通常稱為潛在的偏見信息);
-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機會回應有害信息;
- 是否以與其他決定一致的方式決定申請;
- 是否有適當理由拒絕申請;
- 是否只考慮相關信息;
- 是否考慮了所有已知的相關信息。
b.在決定申請時移民官所必須考慮的公平程度,可取決於該決定對申請人的影響。
例如:第一次申請臨時簽證的人所被拒絕的概率,相比要小於那些在紐西蘭合法居住多年且正在申請永久居民簽證的申請者被拒絕的概率。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1.10 偏見
a.作出的決定是否有偏見取決於以下因素:
- 該人員是否因性別、種族、宗教、社會經濟地位、性行為等原因對申請人個人有偏見;
- 該人員是否與決定的結果有直接的經濟或個人利益;
- 該人員是否與涉及申請的任何一人有關係;
- 該官員是否在沒有考慮所有的事實和證據之前,就已經先入為主的預先決定。
b.重要的是不僅要避免實際的偏見,還要避免偏見的出現或嫌疑。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1.15 在決策中實現公平和自然公正的實際步驟
a.如果申請人堅持繼續進行,接受並處理以規定方式提出的申請(見R2.35 – R2.50),即使該申請可能會被拒絕;和
b.考慮所有事實,對所有相關形式的證據持開放態度;和
c.區分事實與觀點、謠言、指控、假設或報告;和
d.申請相關的移民指示;和
e.告知申請人決定的實際原因;和
f.如果申請人的英語不流利,或者申請人要求,請在面試中安排口譯員在場(見A14);和
g.如果申請人要求,申請人的律師,移民顧問或家庭代表需要在場。
註:法院,監察員,高級官員或上訴機構的裁決可用作適當情況下決策的指導原則。
A1.15.1 代表在面試中的作用
如果申請人在面試時有代表,則代表必須有機會向移民官員提出意見或陳述。在官員酌情決定的情況下,此類評論和提交通常將在面試的開始和/或結束時進行。
2010年11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