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健康要求 – -【二、行政管理】-【紐西蘭移民局(INZ)操作手冊】

0
1519

A4 健康要求

A4.1 目標

健康指令的目標是:

a.保護紐西蘭的公共衛生;和

b.確保進入紐西蘭的人不會對紐西蘭的健康和特殊教育服務施加過高的成本和要求;和

c.在適用的情況下,確保進入紐西蘭的申請人能夠履行他們獲准進入的職能。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A4.5 健康要求概述

a.所有簽證申請人必須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標準,除非:

  • 他們正在進入紐西蘭接受特殊治療,並為此獲得了簽證;或
  • 他們正在申請RV2或RV4下的其他居留類簽證。

b.具有以下的健康標準才是可接受的:

  • 不太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和
  • 不太可能對紐西蘭的醫療服務或特殊教育服務施加重大成本或要求;和
  • 能夠從事申請簽證的工作或學習,或簽證的要求。

c.就本說明而言,「健康服務」包括通過Vote Health資助的所有健康和殘疾支持服務。

d.居留類簽證的申請人和臨時入境類簽證的申請人,將以各自不同的標準來評估他們是否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標準。評估臨時入境類簽證申請人是否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標準,須考慮到他們在紐西蘭的預定逗留時間(見A4.10和A4.15)。

e.申請人必須提供健康狀況證據如下:

  • 打算在紐西蘭逗留超過六個月且有結核病危險因素的臨時入境類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提供胸部X光證書(見A4.25.1);
  • 居留簽證申請人(A4.5(a)中規定的除外),以及在紐西蘭逗留超過12個月的臨時入境簽證申請人必須提供醫療證明和胸部X光證書(除非A4.25(d)適用)(見A4.20和A4.25)。

注意:孕婦和11歲以下的兒童不需要進行X光檢查。

f.但是,移民官員如果認為有必要確定申請人是否具有可接受的健康標準,則可以要求其提供胸部X光證書或醫療證明,無論其在紐西蘭的逗留期限為多長。

g.一般而言,申請人的胸部X光證書或醫療證明書若由放射科醫師和醫生分別出具後36個月內均有效,適用於所簽發的任何臨時入境類或居住類簽證申請(見A4.25) (c)和A4.20(d))。

h.一些被評估為具有不可接受的健康標準的申請人可能會要求醫療豁免(見A4.60和A4.65)。

i.如果申請中包含的任何人未能滿足必要的健康要求且不符合醫療豁免條件,則該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自2014年11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