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簽證制度 – 【二、行政管理】-【紐西蘭移民局(INZ)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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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管理

A3 簽證制度

A3.1簽證的定義和作用

另見《2009年移民法案》第43、62條。

a.簽證(過境簽證除外)授權持有人前往或/和留在紐西蘭。

b.簽證可以在紐西蘭境內或境外或移民控制區內簽發。

c.紐西蘭境外簽發的簽證表明:

  • 持有人可以根據簽證的條件(如果有的話)前往紐西蘭並申請入境許可;和
  • 如果獲得入境許可,可以根據該簽證的條件(如果有的話)在紐西蘭居留;和
  • 在簽證獲得批準時,只要簽證持有人符合簽證條件(如果有的話),紐西蘭移民局沒有理由相信入境許可將被拒絕。

d.紐西蘭境內簽發的簽證表明:

  • 簽證持有人可根據簽證條件在紐西蘭居留;和
  • 如果獲得旅行條件,簽證持有人可以根據旅行條件重新進入紐西蘭並申請入境許可。

e.移民控制區簽發的簽證表明:

  • 如果獲得入境許可,簽證持有人可根據簽證條件在紐西蘭居留;和
  • 如果獲得旅行條件,簽證持有人可以根據旅行條件重新進入紐西蘭並申請入境許可。

f.簽證是通過輸入並保留在商業,創新和就業部的記錄中來授予的。

g.簽證可以(但不一定)通過護照的簽署或身份證明書來證明。

2017年5月8日起生效

A3.5 入境許可的含義和效力

另見《2009年移民法案》ss14、46、107。

a.除非同時持有簽證,否則獲准進入的許可是無效的。 因此,抵達紐西蘭且申請簽證的人必須在抵達時申請簽證和入境許可,除非他們被視為持有簽證和入境許可(見E2.95.5)。

b.除非簽證是永久居民簽證或在紐西蘭獲得的居民簽證,否則授予簽證本身並不能使持有人獲得入境許可。

c.拒絕給予某人入境紐西蘭許可,則:

  • 該人持有的任何簽證將被取消;和
  • 如果該人已抵達紐西蘭,則該人自行負責回程事宜。

2010年11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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